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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驻创业中心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由区科技局组织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,并享受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。
所有投资企业,自获利年度起,减按15%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,头两年免征,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。
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,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,在连续10年减征30%的
企业所得税。
以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,按有关规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。
进驻创业中心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的所得、年净收入在规定免税额以下的,免征所得税。
对在中心投资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贷款,优先推荐申报国家、省、市、区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基金。
具有上市条件的高新企业可由创业中心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上市。
大专院校、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,其注册资(本)金不能一次到位的,允许首期到位30%,注册资(本)金可在两年内分三期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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